第三章 安 全 用 电
第九条 电是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行主要动力来源。现代化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严格要求电源稳压、稳频、不间断。总务科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的供电,保障供电的质量和技术要求,保证供电的安全可靠。对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应实施专路供电。
第十条 实验室用电不得随意间断,凡可预见的停电应事先通知实验室。调整、更换变压器后的线路相位须与相关设备要求的相位一致。未经事先通知的随意断电,或因检修、调整线路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由于仪器设备增加,实验室需增加供电量、调整线路、加装配电盘、插座等时,须列出计划送总务科实施。任何个人不得在实验室违章用电,不得擅自改、拆线路,或加装用电设备。凡违反规定,造成停机、损坏仪器设备等事故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总务科应定期检查实验室内、外供电线路的完好及负载状况,发现问题须及时维修,保证供电安全。
第十三条 实验室敷设的专用地线是实验室供电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大型精密仪器正常运行的重要技术保障,由总务科和信息中心管理、维护、检修,保证接地电阻及零、地电位差符合仪器设备运行的技术要求。实验室不得将大电流设备及产生大脉冲仪器的接地线接在专用线上,以免干扰大型精密仪器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各种用电器须与木质墙壁、门窗、实验柜台等易燃物隔离;明火电器周围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无绝缘隔热底座的电热器具;所有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须按技术规范接地或接零;易产生静电的容器、管道及设备要有可靠接地,以导除静电。实验结束须按要求关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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