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 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氧化性强、剧毒、放射性、高压储气瓶及其它有危险性的物品。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对参加实验的人员预先进行危险品使用的安全教育,使之熟悉有关物品的性能和使用知识,严格按照相关的防护规范和使用规程操作,严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教学实验用危险物品应按各自特性及要求存放,专人负责,妥善管理,做好防火、防爆、防潮、密封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严格危险品的领用手续,限量发放。危险品的领取应由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办理。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须严格控制,详细记录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剩余物品须及时退库。
第十八条 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和渣滓须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抛弃。
第十九条 为外单位价让危险物品,要查验受让单位保卫部门介绍信,并经学校同意。
第二十条 使用各种高压储气瓶时,须使用铁环等固定器材将其稳固在支架、实验桌或墙壁上,并远离电源;易燃、易爆瓶须远离明火;使用结束后立即关断气源;要按使用要求定期送检验部门进行技术检验;运输、保管过程须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有关病源生物类实验,要做好防护工作,避免造成人身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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