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医学院实验室“三废”处理规定
为营造良好的教学实验环境,以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及教学的有序进行,防止污染环境和中毒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三废”指废液、废气、废渣。所有相关人员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在工作中不得随意排放有毒气体,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有毒有害固体废料及生物废料等。
二、实验室须配备临时存放废液、废渣的专门容器具。实验结束后,对达不到允许排放浓度的废液和废渣,应遵照本规定的有关办法统一处理。
三、过期失效、报废的试剂药品应退回仓库统一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四、有害物质的排放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废液
1.废酸及废碱溶液须进行中和处理,待pH试纸测试其酸碱度为中性后方可经下水道排放。
2.有毒、致癌废液须经过处理,降低毒性后方可稀释排出,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
3.菌液、有毒废液须经高温或特殊的化学方法处理后方可排入下水道。
4.可燃性有机毒液须以专门装置完全燃烧处理;较纯的有机溶剂应回收利用。
5.实验应不使用或尽量减少使用含有重金属的化学试剂。
6.含银废液应予以回收;剩余稀溶液可用以配制浓溶液;废酸、废碱可用以处理废物等。
(二)废渣
1.有毒固体废物须经科学处理后放入垃圾桶,不得随意丢弃。
2.有色无毒或毒性较低的试剂,须经自来水稀释至肉眼观察无明显颜色后,方可经下水道排放。
3.可自然降解的有毒废物,须集中深埋处理;不可降解的有毒废物,须集中焚化处理。
4.放射性固体废物须集中于专用废物桶,视具体性质采用放置或焚化等方法处理。
5.无毒废物按普通垃圾处理。
(三)生物材料的处理
1.实验动物尸体不得随意乱丢,应在指定地点深埋或用专用装置焚烧处理。
2.传染性生物材料应经高压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或重新使用。
(四)废气的处理
1.实验过程中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2.少量有毒气体可通过排风设备排出室外;毒气量大时须经过专门装置吸收处理后方可排出。
3.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操作须在通风橱中进行,同时,操作人员须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观念,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4.放射性废气排放时应确保不污染周围环境,否则应做净化处理。
五、实验室“三废”处理工作由实验室主任负责,教师和技术人员以及学生应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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